起诉离婚是要去法院的,起诉方要选择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案件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例一:甲与乙结婚后,乙长期在外地工作,两人聚少离多,感情逐渐淡漠。甲决定起诉离婚,其向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管辖规定,依法受理了此案。
案例二:丙和丁都是军人,丙起诉丁离婚,丙向丁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离婚诉讼中,管辖权的确定至关重要,当事人需准确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如上述案例一,甲根据具体情况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是正确的做法。而案例二中,对于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也有明确规定,丙的起诉符合法律要求。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管辖权问题导致诉讼延误或其他不利后果。同时,法院在审查管辖权时也会严格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