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成立条件如下:
1、认识因素,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案例一:张某在幼儿园工作期间,多次对园内儿童进行猥亵,其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且违背道德的,仍积极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最终被依法判刑。
案例二:李某利用与邻居小孩独处的机会,对其实施猥亵行为,他清楚知道这种行为的危害性,希望通过这种行为满足自己的私欲,后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些案例中,张某和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他们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儿童造成严重伤害,仍然积极实施。这种严重侵犯儿童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的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提醒社会大众,要加强对儿童的保护,提高防范意识,一旦发现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及时举报,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共同为儿童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