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有以下基本的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
四、债权无效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案例一:甲与乙签订合同,约定双方同时交付货物与货款。后甲要求乙先交付货款,乙以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最终法院认定乙的行为合法,支持了乙的抗辩。
案例二:丙与丁签订合同,丙先履行部分义务后,发现丁存在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遂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履行自己的后续义务。经审查,丁确实存在履约风险,法院认可了丙的做法。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的这些权利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在具体案件中,债务人应准确把握并合理运用这些权利。如在同时履行抗辩权中,必须是双方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顺序,才能依法行使。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履约风险,否则可能构成违约。同时,债务人在行使权利时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可滥用权利,以免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法律赋予债务人这些权利,旨在平衡双方的利益,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