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出具下列证件: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XX居民、XX居民、XX居民、华侨、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的,除应当出具上述证件、证明材料外,XX居民、XX居民、XX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XX居民、XX居民、XX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XX居民、XX居民、XX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案例一:李某与张某到民政局办理离婚,因李某未带户口簿,导致离婚手续当天未能办理。
案例二:王某与外籍丈夫准备离婚,但其丈夫未携带有效护照,离婚登记被延迟。
在离婚登记过程中,务必按照规定携带齐全相关证件。如案例中李某未带户口簿、王某外籍丈夫未带有效护照,均会影响离婚登记的顺利进行。这也提醒当事人,在决定离婚并前往办理手续时,应提前确认好所需证件并妥善携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时间延误。离婚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行为,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才能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妥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