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迟延付款卖房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一般是三个月。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李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某支付了部分房款后出现迟延付款情况。张某多次催告,李某仍未在三个月内补齐房款。张某遂行使解除权,解除了与李某的合同。
另一起案例中,王某购买赵某的房屋,王某迟延支付房款,赵某未进行催告,在知道王某迟延付款一年后才提出解除合同,此时法院认定赵某的解除权已消灭。
在房产纠纷中,对于买房人迟延付款卖房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规定是明确且重要的。如上述案例所示,卖房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有权行使解除权,但需注意期限问题。如果卖房人不及时行使权利,可能导致解除权丧失。同时,买房人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避免引发纠纷。在实际操作中,双方都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