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可以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在一家公司工作,公司以其工作表现不佳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某存在严重失职等情形。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张某在试用期内,公司认为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欲解除合同,但公司在招聘时并未明确具体录用条件,也未能提供有力证据支持其观点。经仲裁,认定公司解除合同不合理。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有合法依据和充分证据。不能随意以一些模糊的理由解除合同,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来操作,对于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要有明确的证据予以证实。同时,劳动者也要了解自身的权益,当遭遇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