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
1、民事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民事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保证)责任: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担保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4、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甲向银行贷款 100 万,乙作为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甲未能按时还款。银行遂要求乙承担保证责任,偿还 100 万贷款及相应利息。
在这个案例中,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债务人甲未履行债务时,银行有权直接要求乙承担保证责任。乙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之后可向甲进行追偿。这体现了担保人承担民事连带责任的情形。
丙和丁共同为戊的债务提供担保,约定各自承担 50%的保证份额。后来戊到期未能还款,债权人要求丙和丁承担责任。
这里丙和丁作为担保人,需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来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他们在各自份额内履行义务,这符合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