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不予受理的情形: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争议的事项。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或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
3.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事项。
4.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已经超过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一:张某与公司就经济补偿金问题产生纠纷,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但因该事项属于应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的范畴,劳动监察部门不予受理。
案例二:李某发现所在单位存在安全卫生隐患,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却被告知该事项不属于其受理范围,应向相关安全监督部门反映。
从上述规定和案例可以看出,劳动监察部门的受理范围是有明确界定的。当劳动者遇到问题时,应首先明确其性质和所属范畴,以便准确向相应部门寻求帮助。同时,对于不予受理的情形,劳动者也不应气馁,而是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要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以确保自己的诉求能够得到合理支持。法律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有力武器,劳动者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争取自己应得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