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只规定开始的时间,并没有结束时间的规定。理论上来说在专利权期间和专利权期间终止后都可以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并且提起无效宣告的次数没有限制。需要注意的是,无效宣告说明书没有说明无效理由的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或者对于撤销专利权请求的,在无效宣告中已经做出决定的,申请人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再受理。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甲公司拥有一项专利,乙公司认为该专利不符合相关规定,在专利权期间提起了专利权无效宣告。乙公司详细阐述了无效理由,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查后,认定乙公司的主张成立,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在这个案例中,乙公司在专利权期间内依法行使了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权利,并且准备充分,使得其主张得到了认可。这也提醒专利权人要确保专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也说明了专利无效宣告制度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性。
丙公司曾以某理由对一项专利权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就此做出决定。后来丙公司又以同样的理由再次请求无效宣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规定不再受理。
这一案例凸显了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重复请求的明确规定。申请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不能随意以相同理由重复提出请求,否则将无法得到受理。这有助于维护专利制度的正常秩序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