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对未经他人许可而有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依法不认定为侵权的法律制度。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措施。著作权的法定许可规定使用人事先不必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即可使用其作品,但事后必须支付法定的报酬。
《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案例一:某音乐平台在未获得部分词曲作者明确许可的情况下,依据法定许可规定,播放了他们的音乐作品,并依法支付了报酬。
案例二:一家出版社在法定许可范围内,出版了某作家已发表作品的选编本,事后向该作家支付了相应报酬。
在这些案例中,相关方的行为符合著作权法定许可的要求。音乐平台和出版社利用法定许可的规定,在特定情形下使用作品,既保障了著作权人的经济权益得到实现,也促进了文化的传播和共享。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来操作,如及时支付报酬等,否则仍可能构成侵权。同时,著作权人也应清楚自身权利,在必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