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的基础如下:
1、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2、夫妻对约定的财产具有相应的处分权;
3、财产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且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4、其他夫妻财产约定的基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李某和张某结婚后,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约定婚后购买的房产归李某个人所有。后张某因生意失败对外负债,债权人要求执行该房产。但由于债权人知晓该财产约定,最终法院认定该房产为李某个人财产,张某的债务由其个人其他财产进行清偿。
在这个案例中,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约定明确且合法有效,并且债权人知晓该约定,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通过书面约定明确了财产的归属,很好地保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夫妻财产约定的重要性和法律效力。
王某和赵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约定赵某婚前的房产部分归王某所有,但双方只是口头约定,未形成书面协议。后来两人感情破裂离婚,王某主张赵某的房产有自己的份额,却因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而未被法院支持。
此案例提醒我们,夫妻财产约定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在法律上很难得到认可和保护。只有按照法律要求进行规范的约定,才能在发生纠纷时保障双方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