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下列情况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3.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李在一家公司工作多年,公司因经营不善欲提前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小李认为公司此举不合理,双方协商未果后,小李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
小张在某单位工作,单位长期拖欠其工资且不改善工作条件,小张无奈之下选择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在上述案例中,小李所在公司的行为符合应当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的情形,公司应依法给予小李相应经济补偿。而小张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小张的诉求是合理合法的。劳动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以便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