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对象包括下列:
(1)著作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3)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4)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5)植物新品种权,即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7)商号权,即商事主体对商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案例一:甲公司研发了一项具有创新性的技术,但未及时申请专利。后被乙公司稍加改动后使用,甲公司以侵犯其商业秘密权为由将乙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案例二:某著名作家发现自己的作品被多家网站未经授权进行传播,遂提起诉讼,法院认定这些网站侵犯了该作家的著作权,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明确权利的归属和范围至关重要。如在上述案例一中,甲公司虽未申请专利,但对其技术信息享有商业秘密权,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而案例二则体现了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未经授权的传播是明显的侵权行为。企业和个人都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司法机关也应严格执法,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