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没有合同也要报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甲公司设立了分公司,分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未签订合同,但存在实际的业务往来和交易凭证。税务机关在检查中认定分公司需缴纳印花税,甲公司对此表示不解,认为没有合同不应缴纳印花税。但经过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说明,甲公司最终接受并依法缴纳了印花税。
乙集团公司旗下有多个分公司,这些分公司之间有业务合作但未订立合同,税务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对其征收印花税,各分公司在了解相关规定后也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
在这个问题上,企业需要明确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并严格遵守。虽然分公司可能没有正式的合同,但只要有具备合同性质的凭证来明确双方的购销关系等,就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这也提醒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法规,避免因对法规的误解而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同时,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应确保依据充分且解释清晰,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若对征税存在异议,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和沟通,以维护自身权益和税收秩序的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