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不能举证的责任如下:
(1)患者来就诊前的情况医生不掌握。
(2)患者拒绝治疗和隐瞒病史产生的后果无法举证。
(3)患者出院后的情况医生不掌握。
(4)门诊病历、小本、X片、CT、病理片等有关资料可以被患者拿走,有些是由患者自己保存,其拒不交出,也可造成医疗机构无法举证。
(5)病人假冒他人姓名住院治疗,医院无法提交其真实姓名病历等。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张某在医院治疗后出现不良后果,医院无法提供其就诊前的详细情况记录,导致在纠纷处理中处于不利地位。
李某假冒他人姓名住院,后发生医疗纠纷,医院因无法提供其真实姓名病历而面临举证困难。
在医疗纠纷中,当医院面临上述无法举证的情况时,确实会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这就要求医院在日常工作中务必完善各项记录和管理,对于患者的信息要尽可能准确全面地掌握,对于病历等重要资料要妥善保管。同时,患者也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病情和信息,不应故意隐瞒或假冒。一旦发生纠纷,双方都应依据法律规定,合理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法律是公正的裁判,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