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结婚登记地是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去结婚登记地的法院起诉离婚是可以的;如果存在下列情况,结婚登记地是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则去结婚登记地起诉离婚也是可以的:
(一)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离婚的;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张某与李某结婚后,李某长期在国外生活,张某欲起诉离婚。由于李某不在国内,张某便在结婚登记地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因为李某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符合相关规定,所以张某选择在结婚登记地法院起诉离婚是正确的。这也体现了法律对于特殊情况下离婚诉讼管辖的合理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某的配偶失踪多年,王某想办理离婚手续。王某便在结婚登记地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此案例中,由于王某的配偶下落不明,王某按照法律规定在结婚登记地法院起诉离婚是可行的。这彰显了法律对于此类特殊情形的妥善处理,使得像王某这样的当事人能够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婚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