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甲长期受到乙的威胁和逼迫,无奈之下与乙结婚。婚后甲意识到这种婚姻的不正常,遂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请求,最终法院经过审查认定甲确实是在胁迫下结婚,依法撤销了该婚姻。
丙在与丁结婚登记前隐瞒了自己患有严重传染病的事实,丁在婚后得知真相后,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丁的诉求。
在实际案例中,对于胁迫结婚的认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做出结婚的决定。而对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另一方在主张撤销婚姻时,也要明确知晓撤销事由的具体时间点,这对于是否能成功撤销婚姻至关重要。同时,法律赋予了婚姻当事人撤销婚姻的权利,但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否则可能会丧失这一权利。希望大家在面对婚姻问题时,能够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