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由于孩子抚养费所产生的纠纷,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案例一:甲与乙离婚后,就孩子抚养费问题产生分歧,乙认为自己收入有限不愿承担较高抚养费。经法院审理,综合考虑孩子实际需求、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判决乙按合理标准支付抚养费。
案例二:丙和丁离婚时约定了抚养费数额,但随着孩子成长及物价上涨,实际需求增加,丙遂起诉要求丁增加抚养费,法院经审查后支持了丙的诉求。
在这类纠纷中,法院通常会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量各种因素来确定抚养费的具体数额。父母双方都有义务保障孩子的基本生活和成长需求,不能以自身经济困难等理由逃避责任。同时,抚养费的约定或判决也并非一成不变,如果情况发生变化,一方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要求调整。这既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也强调了父母在抚养孩子方面应尽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