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告强奸罪后,双方可以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协商,但是对于刑事部分,一经立案就要依法追查到底,受害者告犯罪嫌疑人强奸,犯罪嫌疑人可以和受害者协商争取对方的谅解,但谅解了也不能撤销案件,只能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案例一:甲被家属指控强奸,在案件过程中,甲与受害者就民事赔偿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同时也积极争取到了受害者的谅解。但最终刑事部分依然依法进行了审理和判决,甲因强奸罪被判处相应刑罚,而其获得的谅解在量刑时予以了考虑。
案例二:乙涉嫌强奸被家属告发后,试图与受害者协商解决,甚至提出高额赔偿以换取撤销案件,但法律规定不可撤销,乙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类案件中,必须明确刑事部分的严肃性和不可协商性。一旦强奸罪成立的相关证据被确定,就必须依法追究,不能因任何私下协商而改变。虽然受害者的谅解可作为从轻情节,但这并不意味着案件可以随意撤销。家属告发后,司法程序就会启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犯罪嫌疑人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以为通过某些方式就能逃避法律制裁,而应正确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和严重性,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同时,受害者也应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被不合理的条件所诱惑或胁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