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女婿离婚,自建房落的是老人的户,不能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案例一:张某作为上门女婿,婚后与女方及其家人共建了一处自建房,但房屋登记在女方父母名下。后张某与女方离婚,张某主张分割该自建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驳回了张某的诉求。
案例二:李某同样是上门女婿,其与妻子居住的自建房登记在岳父名下,离婚时李某提出分割该房屋,因无法证明房屋与自己有关,最终未能获得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男方可能在婚姻中对自建房有一定贡献,但由于房屋登记在老人名下,从法律角度来看,通常难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婚姻关系中,对于重大财产的归属和权益问题,夫妻双方应保持清晰的认识和沟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同时,在涉及财产分配的问题上,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和处理,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