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经本人同意调动部门是不是违法的,要根据与单位订立的合同而定。如果单位调动后的岗位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属同一类的话,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工作待遇无明显变化的话,单位的做法是合法的,属于内部正常的人事调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小李在一家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公司在未与他协商的情况下,将他调到了销售部门。小李认为这严重影响了他的职业规划和工作内容,于是向公司提出异议,但公司坚持调动。小李随后提起劳动仲裁。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调动部门,且岗位性质发生了较大变化,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公司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小李的合法权益,小李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小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其工作部门为研发部,但公司突然将他调到后勤部。小张以调动不合理为由拒绝,公司却以不服从安排为由对他进行处罚。
此案例中,公司的做法明显违法。合同约定的工作部门不能随意变更,即便要变更也需双方协商一致。公司的处罚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小张可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公司恢复其原工作岗位或给予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