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试用期辞职,如果是按照正常流程辞职的,就算用人单位不批准也是可以离职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小张在一家公司试用期期间,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拒绝批准。小张遂依据法律规定,直接离职。公司认为小张违反规定,双方产生纠纷。
在这个案例中,小张完全是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的。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辞职是合法合规的,用人单位无权强行阻拦。公司不批的做法是错误的,小张的行为合理合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小李在试用期内发现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决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小李未提前通知,不认可其离职行为,引发争议。
这里小李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当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时,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事先告知。公司不能以自己的错误规定来限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小李的离职是正当的,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