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因生产需要改变了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的,要向经劳动部门批准,如果做一体一的工作时间是经批准的合法。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但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案例一:某工厂为满足订单需求,实行做一休一的工作模式,但未经过劳动部门批准。员工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工作时间过长且不合法。最终,劳动仲裁判定工厂需调整工作时间安排,并对员工进行相应补偿。
案例二:一家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后实施做一休一的工作时间制度,但在实际执行中,未给予员工应有的休息时间和待遇。员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法院判决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员工补偿和保障。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做一休一的工作时间本身并非绝对不合法,但关键在于是否经过了合法的审批程序。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更改工作时间安排,而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同时,即使工作时间安排获得批准,在执行过程中也必须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如合理的休息时间、加班补偿等。员工在面对不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而用人单位也应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因违法操作而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