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借专项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可定性为挪用。行为人犯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一:王某是某公司的财务人员,将公司的一笔专项资金私自外借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后经调查核实,王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案例二:张某作为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用于自己的营利活动,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最终张某也因挪用资金罪受到了法律制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专项资金的定性,关键在于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超过三个月未还、虽未超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且用于特定活动等。一旦构成挪用资金罪,将根据具体情节和法律规定量刑。同时,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防止此类情况发生。而作为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挪用单位资金,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