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从权利,影响了债权人实现其到期债权的情况下,能提起代位权诉讼。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为,债权是有效存在的,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造成了损害或者可能的损害后果。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甲对乙享有 10 万元债权,乙对丙享有 15 万元债权,但乙一直未向丙主张权利。此时甲得知后,以自己的名义向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的债权合法有效,乙确实存在怠于行使对丙权利的行为,且影响了甲债权的实现,故支持了甲的代位权诉讼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甲作为债权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依法提起了代位权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提醒我们,当债权人面临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导致自身债权受损时,应当及时寻求法律帮助,运用代位权诉讼等法律手段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同时,债务人也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丁对戊享有 8 万元债权,戊对己享有 12 万元债权,但戊长期未向己主张权利。丁在了解到相关情况后,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经审查,认定丁的债权真实存在,戊确实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且对丁的债权实现造成了影响,遂判决支持丁的诉讼请求。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代位权诉讼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当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时,债权人有权通过代位权诉讼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向债务人的相对人主张权利。这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各方当事人都应当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依规进行活动,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