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2、造成恶劣影响的。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一:某公司竞争对手为了打击该公司,故意捏造其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虚假信息并广泛传播,导致该公司大量客户流失,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五十万元,最终该竞争对手被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立案。
案例二:甲编造关于乙企业的负面谣言并四处散布,虽未造成五十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但致使乙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受阻,濒临停产,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些案例中,可以明确看出法律对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的严格规制。一旦实施了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且符合相关立案标准,就会面临刑事处罚。这也提醒人们在商业竞争中要秉持合法、诚信的原则,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去损害他人的商业利益。同时,对于受到此类不法侵害的企业或个人,应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