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包庇罪的构成四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和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王某明知朋友李某是犯罪嫌疑人,仍将其藏匿在自己家中多日,为其提供食物和庇护,逃避警方的追捕。最终王某被警方抓获,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某在公安机关询问时,故意为涉嫌犯罪的陈某作虚假证明,企图帮助陈某逃脱法律制裁。后张某的行为被发现,也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在上述案例中,王某的行为明显构成了窝藏罪,其出于故意而实施了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追诉活动。而张某则构成了包庇罪,其作假证明的行为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这两个案例都提醒我们,法律的红线不可触碰,任何试图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应当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