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成立的要件:干股本质上是一种股份赠与,必须符合股份转让的要件,也就是说需要股东全体一致,没有人行使优先权才能成立。否则,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闭锁性和人合性所带来的对股东进入公司的限制,和其他股东的优先权问题,干股就无法成立。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 公司股东甲欲将其部分股权以干股形式赠与乙。但在未经过其他股东一致同意且未确认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权的情况下,便完成了赠与。事后其他股东得知此事,以不符合干股成立要件为由,对该赠与行为提出异议,并主张自己的优先权,导致纠纷产生。
在这个案例中,很明显干股的赠与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件进行操作。干股虽然本质上是赠与,但不能忽视其背后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在进行类似操作时,务必严格遵循法律要求,确保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且无人行使优先权,否则很容易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纷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权益。同时,公司章程若对股权转让有特别规定,也应一并遵守,以维护公司治理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C 公司的股东丙,在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私自将自己的部分股权作为干股给予丁。公司其他股东认为该行为侵害了他们的权益和公司的人合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例凸显了对干股成立要件的漠视所带来的后果。干股的设立不是随意的行为,它涉及到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当干股的给予未符合法定要件时,其他股东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和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公司的运营和股权变动都应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这样才能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任何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行为,都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