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是可以以家庭冷暴力作为离婚的理由的,双方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
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态度冷漠、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非正式暴力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王某与张某结婚多年,婚后张某逐渐对王某态度冷淡,经常不理不睬,对王某的生活和情感需求完全忽视,甚至长期分房睡,也不承担任何家务。王某不堪忍受这种家庭冷暴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在这个案例中,很明显张某的行为构成了家庭冷暴力。王某以家庭冷暴力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是合理合法的。这也提醒我们,在婚姻关系中,任何形式的冷漠和忽视都可能对对方造成伤害。当婚姻出现问题时,双方应积极沟通解决,而不是采取冷暴力的方式。如果冷暴力的情况持续且无法改善,受害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
李某和赵某结婚后,赵某总是对李某爱答不理,回到家就沉浸在自己的世界里,对李某不闻不问。李某多次尝试与赵某沟通改善关系,但赵某毫无改变。无奈之下,李某以遭受家庭冷暴力为由起诉离婚。法院经过调查和审理,认定赵某的行为属于家庭冷暴力,准予离婚。
这个案例突出了家庭冷暴力对婚姻关系的严重影响。李某在面对赵某的长期冷暴力时,能够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是非常正确的选择。而法院的判决也彰显了法律对婚姻中受害方的保护和对冷暴力行为的重视。这告诫人们,在婚姻中不能肆意妄为地对待另一半,否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也给那些遭受冷暴力的人以信心,让他们知道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摆脱痛苦的婚姻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