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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后让父亲无家可归,房产赠予能否撤销?

三明 709°c 2024-01-02
导读:2008年6月,老陈与前妻商量,同意将夫妻名下房产赠与独女小陈。2021年9月,因城市建设需要,政府提出收储并置换该房产。老陈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身患重病,却没有一处属于自己的栖身之

2008年6月,老陈与前妻商量,同意将夫妻名下房产赠与独女小陈。2021年9月,因城市建设需要,政府提出收储并置换该房产。老陈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身患重病,却没有一处属于自己的栖身之所,于是向女儿小陈提出其在置换后,留一套公寓房给自己用于居住,老陈仅保留居住权,产权仍由小陈所有。小陈以案涉房产为其个人财产,拒绝父亲的请求。面对小陈的无情拒绝,老陈心里很不是滋味,认为自己将女儿抚养长大,又将唯一的住房赠与了女儿,女儿却不想赡养自己,自己晚年无处安居,遂向法院申请撤销赠与合同。在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入情入理的释法析理,耐心规劝,最终小陈同意提供一套房屋供老陈本人居住使用,二人重归于好。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予。”本案中,小陈作为老陈的女儿,依法负有赡养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老陈将唯一的房屋赠与女儿小陈后提出居住的要求,却遭到小陈的拒绝,故老陈作为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予。因未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具有持续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的终了之日起计算,则本案并未超过法定的期间,老陈作为赠与人有权通过诉讼撤销赠与合同。合同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乌鸦尚知反哺,羔羊亦知跪乳。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这既是法律明确的规定,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每个子女都不可推卸赡养义务,莫待“子欲养,而亲不在”时方知后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予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予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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