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租的情况下房屋的使用权归的归属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李先生将自己的一处房屋同时租给了甲和乙。甲先搬入房屋居住,而乙虽然签订合同更早,但还未实际入住。后来乙得知房屋已被甲占有,遂与李先生产生纠纷。
另一个案例是,张先生的房子租给了丙和丁,丙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丁虽然合同成立在先,但未办理相关手续,双方也因此产生争议。
在第一个案例中,根据相关规定,房屋的使用权应归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甲,虽然乙合同成立在先,但甲已实际合法占有。乙可依据法律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先生赔偿损失。在第二个案例里,丙因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而优先获得房屋使用权,丁尽管合同成立在先,但由于未办理登记备案,其权利无法得到优先保障。这两个案例都明确体现了在一房二租的情况下,法律对于房屋使用权归属判定的具体规则和依据,各方当事人都应了解并尊重这些规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市场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