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28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A 公司发现市场上有多家企业在使用与其商标相似的标识,于是对这些企业提起了共同诉讼。其中涉及到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A 公司选择了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该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B 公司仅对其中某一侵权企业提起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其对此案有管辖权,并顺利进行了案件审理。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管辖问题至关重要。对于涉及多个被告且侵权行为实施地不同的共同诉讼,原告有权选择其中一个合适的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管辖,这保障了原告的选择权和诉讼便利性。而对于仅针对某一被告的诉讼,明确其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有管辖权,使得案件管辖更为清晰明确,避免管辖权争议。法律如此规定,旨在确保商标侵权案件能够在合适的司法管辖区内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