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应该是叫治安调解协议书,也就是大家都嗤之以鼻的公安“和稀泥”的结果。
调解协议需要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才会签,签字即生效。
并没有规定说协议签了字就不可以反悔变更,虽然我个人不建议你这么做,但是你如果坚持,我也不会反对,毕竟同不同意决定权在签字人这里,而且协议嘛,其中的一个用处不就是用来撕毁的,况且撕毁这个调解协议也不用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失,只是体现签字人此时此刻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已,对吧?
只是反悔之后,原来协议里明确的赔偿条款也就无效了,原来中止办理的行政案件就要继续办下去,而案件行为人可能会被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一方的损失赔偿就只能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了,公安机关不会参与。
对于警察而言,「调解」是一种怎样的处理手段说不好听的,所有我觉得浪费警力的案子都应该做调解。
当然这个浪费警力的度,砸在我手里的就是
大妈因买菜少找了一块八毛六,和摊贩当街吵了两个小时,报警到所里说自己受到了言语猥亵;
隔壁老王被合租的小年轻吵到生理紊乱,配合着节奏开始砸墙结果害得小年轻不举了,硬闹到派出所让警察给说法;
养狗爱好者出门不拴狗链每次都吓得楼下老太太不敢出门,老大爷一气之下宰狗吃肉,养狗爱好者声称狗未打疫苗,于是老大爷每天携老太太在派出所门口学狗叫自称染上狂犬病需要警察负责联系年轻人商讨赔偿相关事宜;
这样七七八八家长里短的事还有很多,我如果挨个立案处理大概年底我就是单位的办案先锋、立案小能手了。
所以为了尽可能的把时间花在更需要的地方,我一般都是选择调解,大概就是
来来来,那一块八毛六我给你补上,两块,够不?赶紧回家做饭去吧阿姨!
哥们儿、哎哥们儿别生气,犯不着啊,我上周刚抓了个卖印度神油的,要不我给你问问除了扣押的其他正当产品还有没有存货了?
汪汪汪!汪汪汪!大爷你看我这跟你对话呢,你咋不理我?我以前还被狗咬过一口,你不照样听不懂我说的狗语?所以啊大爷你啥事儿没有,这是大夫开的检查证明,您就安心回家遛弯儿去吧!
没办法,为了生活我逼自己都快成了二道贩子神经病了。
在警察的心里,调解绝不意味着玩忽职守,不作为,甚至是推诿。
只是在明知没有结果或者预期结果达不到当事人的要求时,能让双方坐下来冷静冷静,考虑一下纠结这个事情所消耗的沉没成本,是否值得。
很多人只是迫于面子,拉不下脸,此时警察作为调解人就是很好的一个中间力量,毕竟调解也是公安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呀!
最后,实名diss那些因为怕麻烦而偷懒,对于必须立案而不立案,导致警察名声越来越差的同行~
劝告一句出来混迟早要还的,尤其是我们这种常在河边走的人,难保哪天就湿了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