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初审程序
□ 中止程序
□ 实审程序
请按照本表背面“填表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①专利或申请专利 |
申请号或专利号 申请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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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创造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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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 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代表) □ 撤销专利权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代表) □ 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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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请求内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上述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指定期限请求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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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请求延长的指定期限名称 |
期限截止日期 |
要求延长的时间(以月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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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请求延长期限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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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附件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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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当事人或代理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
⑦专利局处理意见 年 月 日 |
填表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按照专利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①栏所填申请人应为第一申请人。
四、本表左上方和第②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在方格内作标记。
五、本表第③栏中的延长期限分为指定期限和中止期限。
指定期限是指专利局发出的补正通知书、审查意见书中给予的期限。申请人应在指定期限届满前提出延长请求。对同一通知或审查意见中指定的期限,一次延长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延长期限请求费:第一次请求延长每月300元;第二次请求延长每月2000元。
中止期限是指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人民法院起诉的而中止有关程序的期限。该中止期限自请求中止之日起不超过一年,若在一年内权利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在期限届满前提出延长请求。
六、本表第⑥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或请求人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或盖名章;申请人或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或请求人的由第一申请人或请求人签章。延长指定期限的,如果代表人为非第一申请人时由请求书中确定的代表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