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俊钦律师
一、关于租赁合同到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但在本案中,由于租客已经失联,且租赁合同已经到期,所以不存在继续租赁的情况。 二、关于房租和物业费的支付 房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和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由于租客已经失联且欠付房租,你作为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物业费:物业费是租客在租赁期间应当支付的费用。如果租客未支付物业费,你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可能需要先向物业公司支付这部分费用。然后,你可以向租客追偿这部分费用,或者将其作为收回房屋时的债权进行处理。
回复于 2024-11-06 12:1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