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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认定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即行为人明知是兴奋剂,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和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以及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

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兴奋剂,或者不具有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和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以及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主观故意,均不构成本罪。

对于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经检验认定,所使用的药物不属于国家管制的兴奋剂目录范围的,相关行为亦不构成本罪。

此外,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具有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的行为,即构成本罪的既遂,至于运动员最终是否使用兴奋剂、运动员是否实际参赛或者是否在参赛前被发现使用兴奋剂而被取消参赛资格则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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