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完成清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协助管理人清理破产财产、负责破产企业的安保工作、保卫破产财产,协助清理对外债权、确认破产债权等等。
严格从法律上说属于管理人聘用的工作人员。
破产一般是由公司自己,或者债权人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在清算之前是由法院来管理的,政府是没有权利管理的,详见公司法。
1、关于地域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内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容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办事机构的,是指债务人注册地。
2、关于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便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破产企业留守处归哪个部门”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法律上,人民法院应当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