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上限,实际损失的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1、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这与目前普遍采用商品房买卖合同标准文本中的约定的计算方式不同,又为大家提供了一种可以借鉴的方式。
2、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带卡利息的标准计算。
3、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带卡利息的标准计算。
惩罚性违约金属私的制裁,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其最高限制,但在司法上应当有一定的限制,这是毫无疑问的。
(一)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规制
违约金条款属于从合同,在适用时应该从严把握,不能因为违约金具有惩罚作用就使之一律无效。而以惩罚性违约金的形式谋取非法利益的,自始、确定、当然的无效。如某国企负责人明知企业无履约能力仍签订合同,目的是让对方获得惩罚性违约金而自己从中捞取一定的物质利益。
(二)数额规制
法律对惩罚性违约金在数额上也没有明文限制,应该予以限制的态度是明确的,究竟应该限制在多大的限度才是最受争议的。基于违约金与定金的相似状况,可以参照《民法典》五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关于定金数额的限制。惩罚性违约金的数额应该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百分之二十。这个数额不太恰当。虽然从功能上来讲,适用惩罚性违约金之后还可以再请求损害赔偿,但从实际操作来看,为避免繁锁的诉讼,当事人很少有再诉请损害赔偿的。在此情况下,惩罚性违约金并没有起到实际的效果。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惩罚性违约金有没有上限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可知,惩罚性违约金是有上限的,一般来说不能够超过实际损失的30%。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