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品买断还能说是自己做的吗?
有署名权。
署名权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
因为署名权是作者对公开其作者身份与作品关系的权利,所以作者可以选择公开其作者身份或不公开作者身份。决定公开其身份,可以署其本名或其他为公众所知的名字:决定不公开其身分,可以署假名或不署名。不署名又叫匿名,匿名并不是作者放弃署名权或没有署名权,匿名也是行使署名权的一种方式,或者说是作者对署名权的一种处分行为。
2、署名方式决定权
即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决定权。署名方式的选择往往反映作者公开或隐瞒其作者身份及相应程度的选择。署其本名或笔名,则是将其作者身份公之于众;署其他为人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则往往是部分隐瞒或完全隐瞒自己的作者身份。
3、署名排列方式决定权
主要指在数人作品中,作者姓名如何排列,由作者协商决定。作者排名顺序的不同,往往对作者的影响也很大。就一般情况而言,排名靠前的作者往往能得到人们较高的评价。如有的单位在评定职称时,对合作作品,只承认排在首位的作者可以作为其著作成果来参评职称。
4、署名指示权
二、著作权法的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以维护作者的权益为核心原则
在著作权的所有主体中,作者是最为重要的著作权人,所以,对著作权的保护,其核心是对作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此,我国著作权法在调整作者与使用人乃至与公众的关系。
中,始终把维护作者的权益放在首要和核心的地位。我国著作权法不仅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而且对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做了详细规定,为充分保护作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一方面,在著作人身权方面,著作权法规定了作者所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这些权利在作者死后仍然受到法律保护,并且除发表权外,其他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另一方面,在著作财产权方面,著作权法具体规定了作者享有的多项财产权利。所以,以维护作者的权益为核心是著作权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2、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互相协调一致的原则
作者的作品既是一种个人财富,又是一种社会财富,作品是社会精神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从本质上说,对作者利益给予保护与对公众利益给予保护是一致的,通过保护作者的权益,能够促使作者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从而能够使社会公众从中获取更大、更多的收益,进而推动整个社会文明的进步和科学文化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贯彻了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一致的原则。具体体现在,著作权法不仅系统规定了作者的权利和权益,而且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对作者的权利和权益做了必要的限制,从而协调了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实现了著作权法在保护两者方面的协调一致。比如,《著作权法》第22条对作者享有的权利做出了限制。
3、符合著作权国际保护基本准则原则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广播、电视、通讯卫星等传播媒介中新技术的出现和使用,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越来越广泛和多样化,也由此促使了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发展和日益完善,其突出表现是国际间已经制定了几个重要的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国际公约,如《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确立了著作权国际保护的一系列重要原则和准则。我国著作权法的制定也正是体现了与著作权国际保护接轨,符合著作权国际保护基本准则的原则。比如,《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第3款规定:"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受本法保护。"该条规定就体现了符合著作权国际保护基本准则的原则。
三、著作权继承应该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著作权,可继承的,只限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这一规定表明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可以由著作权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和公民个人所有的其他合法财产一样,在公民死亡后,即成为公民个人遗产的组成部分,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2、著作权在继承时一般不宜分割。
著作权与一般财产权有很大区别,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可分。如一部稿子只有通过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权利的行使,才会得到稿酬和其他经济利益。所以菱权是一个整体,在作为遗产继承时,不宜进行分割。如继承人为两人或数人,继承著作权时,可以采用折价、共有、给予补偿等方式处理。
3、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一般不能继承。
依照法律规定,著作权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权利或义务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三项人身权利在作者死后不得侵犯,其目的在于保护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在作者死后不受他人侵犯,这是一项消极权能,并不是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带来什么积极利益,所以说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三项著作人身权能不存在继承问题。著作权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这一规定表明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品时,有权自主地决定是否发表作者的遗作,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表遗作;同时,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已实际取得了遗作的发表权,所以我们认为,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由作者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4、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在此作了特殊规定,显然是为了维护其他合作作者的利益。其他合作作者所取得的这部分财产权利,属于其共同财产。
5、继承人一般不能继承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但有责任对其进行保护。《著作权法》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6、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如果作者生前明确表示不得发表,则在该作品的保护期内不得发表。作者死亡后,他人不得删除更改其在作品上的署名。未经作者授权,他人亦不得行使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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