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合同编 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公司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合同当事人时,其体现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之一就是以加盖印章进行。采购合同上只盖了章,而没有经办人员签字时,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这个公司或者其他组织的单位行为,采购合同就属于有效的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 规定,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没有法律规定,签定合同必须盖章加签字才生效。但在合同中如规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或盖章并签字后生效,如合同只是盖了章,没有签字,合同就没有成立,没有法律效力。
二、采购合同的违约金事项在采购合同中有违约金条款的,可以根据违约金条款执行,如果觉得违约金过高过低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整,具体做法可以按照非违约方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参照,一般可以不超过非违约方损失的120%至130%过高预付的调整标准已低于税收额80%,作为是否过低的认定标准,当然还应结合具体案件进行确定是是否故意违约等,如果采购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的,只能以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为标准,要求对方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合同审查的基本原则(一)合法有效性原则。审查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应当特别注意我国《民法典》总则及《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以及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合同有效性问题,事实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就能得到保障。
(二)公平性原则。所谓合同的公平性是指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不存在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过分强调一方的权利、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草稿,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变成“显示公平”。
(三)可操作性原则。实践中,大量的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虽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做了详细规定但却没有具体操作程序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却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实现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尤其如建设工程、合作开发房地产此类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