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四年了男方不同意离婚,女方可以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A 女士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四年,期间多次与男方协商离婚事宜,男方均不同意。A 女士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证据,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最终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B 先生和妻子长期分居,妻子提出离婚,B 先生不同意。妻子遂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调查和调解,发现双方确实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且分居时间已满两年,符合准予离婚的情形,遂作出离婚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女方选择诉讼离婚是正确且合理的途径。法律明确规定了在符合特定情形时应当准予离婚,其中就包括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男方不同意并不影响女方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公正的裁决,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如实提供证据和陈述事实,以便法院能够准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从而作出正确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