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公务员需符合的条件如下: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王某是一名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辞退处理,但王某认为自己工作表现良好,不应该被辞退,于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李某作为公务员,因所在机关进行调整,需要其调整工作岗位,但李某拒绝接受安排。单位按照规定决定辞退李某,李某对此表示不服。
在第一个案例中,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王某进行辞退是合法合理的。公务员应当达到相应的工作标准和要求,连续不称职显然不符合公务员的职责。王某虽认为自己表现良好,但考核结果是客观的评判依据。
在第二个案例中,李某拒绝合理的工作调整安排,单位依据规定辞退他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公务员有义务服从机关的合理工作安排,不能随意拒绝而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李某的不服缺乏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