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进行商标异议申请的情形如下:
1、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2、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3、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4、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三)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四)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甲公司在超过法定异议期限后才对乙公司的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依法不予受理。
丙个人以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理由对某商标提出异议,且异议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申请被商标局驳回。
从上述规定和案例可以看出,商标异议申请有着明确的要求和限制。在实践中,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来提出异议申请,否则将无法获得受理。这也提醒企业和个人要对商标相关事务保持高度关注和准确把握,避免因程序或条件不符而导致自身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同时,对于商标局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予以尊重,若有异议,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