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出轨精神损失费没有具体的数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过错方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王某与李某结婚多年,后王某发现李某出轨。王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费 10 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李某存在出轨行为,但综合各种因素,酌情判决李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失费 3 万元。
在这个案例中,王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精神损失费的具体数额并非一概而论,需结合过错程度、给无过错方造成的伤害、当地生活水平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法院的判决是综合考量后作出的合理裁决,体现了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同时,也兼顾了实际情况。
张某与赵某因赵某出轨而离婚,张某向法院主张 8 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在审查后认定赵某的过错行为较为严重,对张某造成了较大的精神创伤,最终判决赵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失费 6 万元。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离婚出轨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法院会全面衡量各种因素,以确保无过错方得到应有的赔偿和慰藉。同时也警示人们在婚姻中要遵守忠诚义务,否则可能面临法律上的责任和经济上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