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的交付是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最重要的法律行为。股权是无体财产,不可能像有体物一样进行物理形态的移转,其交付转让与物的交付转让具有完全不同的特点。完整有效的股权交付应包括股权权属变更和股权权能移转两方面的内容。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甲将其持有的 A 公司股权出售给乙,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在后续过程中,仅办理了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而未实际移交公司的相关文件、印章等,导致乙无法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乙遂以股权未完成有效交付为由提起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办理了股权权属的变更手续,但由于没有完成股权权能的移转,即相关文件、印章等未移交,不能视为完整有效的股权交付。这也提醒各方,在进行股权交易时,不仅要关注工商登记等权属变更的环节,更要确保包括公司实际运营所需的各项要素能完整移交给受让方,以保障其股东权利的全面实现。
丙公司的股东丁将股权转让给戊,双方约定了具体的交付方式和时间。然而,在交付过程中,对于某些股东权利的行使时间节点产生了争议,双方各执一词。
从法律角度来看,明确股权交付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节点至关重要。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应当尽可能详细地约定股权交付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权属变更时间、权能移交的具体事项和时间等。这样一旦出现争议,能够依据协议约定来准确判断股权交付是否完成以及责任归属,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