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抗辩权要受到的限制:当事人需要互负债务,且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的,对方才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在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的,对方才能适用先履行抗辩权或者不安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王某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双方同时交货付款。后王某未按时交货,李某以此为由拒绝付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双方互负债务且无先后顺序时,王某未履行交货义务,李某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张某与赵某签订合同,约定张某先交货,赵某后付款。张某交货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赵某据此拒绝付款。法院认定赵某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合理,支持了赵某的诉求。
在上述案例中,充分体现了抗辩权行使的具体情形。王某与李某的案例中,明确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而张某与赵某的事例则典型地展示了先履行抗辩权的正确运用。在实际的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应准确把握债务履行的顺序及对方的履约情况,依法合理地行使抗辩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在行使抗辩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避免滥用权利导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也应尽可能明确各项权利义务及履行的具体要求,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