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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指定顺序是怎样的

瑞律网整理发布 92°c 2025-02-05
导读:婚姻家庭监护人的指定顺序是怎样的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被监护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或者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指定顺序是怎样的

监护人的指定顺序是怎样的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被监护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或者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举例说法】

案例一:张某和李某婚后育有一子,后张某因意外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亲属就监护人问题产生争议。法院经审查,张某的父母年事已高且身体不好,而李某有稳定工作和收入且对张某照顾较好,最终法院指定李某为监护人。

案例二:王某有一个成年儿子和一个关系密切的朋友刘某,王某患病后儿子不愿承担监护责任。居委会指定刘某为监护人,王某儿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对王某照顾更为用心且王某也认可刘某,遂维持了居委会的指定。

【律师点评】

在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如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与被监护人的关系、对被监护人是否有利等。同时,也会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当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时,其意见也是重要的参考。而对于临时监护人的设定,也是为了保障被监护人在特定情况下的权益。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被监护人权益保护的周全性和严谨性,确保每一个被监护人都能得到妥善的监护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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