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公司内部转让股份是有效的。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公司股东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并且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甲和乙均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欲将其持有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乙。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了相应的手续。公司其他股东知晓后也未提出异议。后乙顺利成为公司新的股东,并依法享有相应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甲将股份转让给乙这一公司内部股东的行为,完全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过程中,遵循了法律的程序和要求,没有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因此该转让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这也提醒股东们在进行内部股权转让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丙公司有股东 A、B、C,A 决定将自己的部分股权转给 B。A 按照法律规定书面通知了 C,C 在接到通知后的三十日内未作答复。到期后,A 顺利地将股权转给了 B。
在此案例中,C 接到通知后未答复,根据法律规定视为同意转让。A 的转让行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整个过程合法合规。这表明股东在进行内部转让时,只要依法履行通知等义务,就能够保障转让的顺利进行,同时也维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