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追债侮辱威胁债务人是不合法的。银行可以向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催收,但是不能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方式进行催收,只能合法合理地催收。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王某欠银行债务,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在公开场合对其进行辱骂,甚至张贴带有侮辱性言语的告示,严重影响王某的生活和声誉。最终王某将银行告上法庭,银行因不当催收行为受到了法律制裁。
李某因债务问题被银行催收,银行人员采取威胁手段,声称要对其家人不利,李某不堪其扰选择报警,银行也为此承担了相应法律后果。
在银行追债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逾越法律红线。一旦出现侮辱威胁等不当行为,这不仅侵犯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会给银行自身带来法律风险。债务人在遭遇此类不合法催收时,应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同时,银行也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催收行为,确保催收活动在合法合理的轨道上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