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
(二)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三)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四)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
(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
(六)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
(八)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九)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
(十)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案例一:患者李某在医院治疗期间,医院未如实告知其病情的严重性和治疗风险,导致李某在后续治疗中出现了意外情况。李某家属发现后,将医院告上法庭。
案例二:某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病历,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极大困难。
在这些案例中,充分体现了医方履行相关义务的重要性。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义务来操作。如实告知病情等义务,是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基础。而规范书写和保管病历资料等,则是确保医疗过程可追溯、责任可认定的关键。当医方违反这些义务时,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患者及其家属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